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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中学..虚伪..!

教育教育..

不是常说教育以人为本嘛..

         可是..学校为了名次..老师为了奖金

               硬遈软硬兼施的逼一些成绩不好的同学退学..休学.

     这就是所说的以人为本嘛?实在遈狠虚伪..
ωǒ依然是骄嗷dē公主   ﹎  ☆.
             ﹎.继续着me的潼话>ω

````不是你们想的那样的```

`````````不可否认```
`````````是有那么些现象存在````
```但大家不要以面概全```````````````东源中学在这么短的时间取的```这样的办学规模```确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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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们想的那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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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家不要以面概全```````````````东源中学在这么短的时间取的```这样的办学规模```确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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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 . . . 这 么 贱 啊  
—我們大概再也不會像以前那樣,那樣用力地愛,直到都哭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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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东源中学那么黑

           枉我们啸仙读书比较厉害的去那里读书
?其 实 ?不 想 ⊕长 ﹋ 大
☉是 一 种 o ɑ负 ﹖担﹫ ﹏ ˊ

↘蛋*^o^*鎃οΟο疍o﹎..老大 ...

                                                   ぐ蛋→殼^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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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甘夸张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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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公安法医作假—— 一起泣血冤案

一位山区教师的血泪控诉


现我以理智克制冲动,向社会公布“钟文开故意伤害袁玉娟”一案,袁玉娟2002年4月19日被钟文开打伤至今已两年零三个月,龙川县公安局于2004年4月21日对袁玉娟的损伤程度认定为轻微伤,受害人不服,曾到中央、国务院、省、市等有关国家部门上访多次,由于每次上访后,都是从上级往下级逐级交办,当交到河源市公安局时却未能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地处理,更令人心寒的是,河源市公安办案部门向上级和检察部门的上报虚假案情材料,如河源市公安办案部门上报的案情材料中提到犯罪嫌疑人钟文开自2003年8月29日释放后,追加行政拘留15天,事实上钟文开并没有受到追加行政拘留。
有证人证实,本案由于受河源政法委副书记刘xx幕后指使,河源市区xx派出所长杨x中间操作,指令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有关领导和法医在做法医鉴定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违反司法办案程序,本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的本案,却变成了一起利用行政资源严重侵犯人权的冤案!导致袁玉娟被打伤后的住院治疗费三万多元得不到赔偿,且致害人钟文开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受害人:袁玉娟,女,现年42岁,汉族,广东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中学职工,住麻布岗中学。
●致害人:钟文开,男,现年27岁,汉族,广东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上前村民,住麻布岗向前村。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19日下午约17时许,受害人袁玉娟(广东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中学职工)在菜地浇菜,因尿桶漏水,便自言自语其尿桶漏水无用。(当时袁并未发现当事人王家强的踪影),藏在不明处的王家强听到后突然串出,指责袁的上述语言是骂她,便开始用粗言烂语大声侮辱漫骂袁及其丈夫王兴弼(麻布岗中学老师)。从菜地附近一直骂至麻布岗中学校内,意图扩大影响,败坏袁及其丈夫的名誉,并在学校等待袁回来,企图寻衅滋事。
约15分钟后,袁浇完菜后回学校,王看见袁后继续辱骂挑衅,袁未答理她,随后王打电话通知其儿子钟文开来学校。不久,钟文开拿着长约1米、直径约4公分的木棍气势汹汹地赶到学校与王会合。待袁放置好水桶后刚走出门,钟文开手持木棍、王家强手持扁担,两人一前一后对袁实施行凶殴打。钟文开举起木棍对准袁的头部打去,幸好袁躲闪及时,才幸免当头一棒,而木棍则重重地落在袁的腰部,接着钟文开又对着袁的左小腿猛击一棍,王家强也用扁担朝袁玉娟身上乱打。此时钟志宣老师及其家人钟琼珍、钟云彬发现后出来极力救架。在旁人救架过程中,钟文开、王家强仍对袁继续殴打。
●案件处理情况:
袁玉娟被打后,立即向麻布岗镇派出所报案(警方已出警),并向学校作了报告,学校领导打电话向麻布岗镇主管政法的邝副书记汇报,邝副书记指示交由镇司法所调解,故警方未拘捕行凶者。司法所即在受害人不在场(由受害人丈夫王兴弼代理,且王当时还未完全了解情况),未对受害人作笔录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受害者代理人出于息事宁人,不想把事情闹大的思想,勉强在协议中签名。协议中加害人同意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可只交了1700元的医疗费后又反悔,并作出书面声明推毁原协议,至今一直拒付受害人的其余三万多元医疗费。
袁玉娟被打伤后在家人的护送下立即前往麻布岗镇卫生院作初步检查诊疗。第二天开始伤势症状逐渐加重,脚伤严重,无法走路,生活不能自理。由于疼痛、心慌、心悸、头晕等症状,导致受害者袁彻夜无法入眠。遂于2002年4月22日前往麻布岗镇卫生院住院观察治疗。2002年4月25日到龙川县公安局法医室作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伤者袁玉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麻布岗卫生院治疗二十多天期间,伤势未见好转,于是受害者袁玉娟便向该卫生院提出转院治疗,而院方却以受害者小病、装病为由,不办理转院手续,受害者袁多次要求未果,后到龙川县卫生局上访多次,请求卫生局责成麻布岗卫生院办理转院手续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在龙川县卫生局的督促下,麻布岗卫生院极不情愿地为伤者办理了出院手续,本来伤势明显,且还无法走路,却开具:“痊愈出院”的虚假出院证明,并由全体医生签名的怪现象。“出院”时病人要求该卫生院复印病历资料和出具收费清单,均遭院方拒绝。
受害人袁玉娟从麻布岗卫生院“出院”后第二天(5月19日)到龙川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病情好转后于2002年6月20日出院回家休养。
受害人袁玉娟及其家属曾多次要求龙川县麻布岗派出所和龙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缉逃犯钟文开,并于2002年9月7日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钟文开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因该案属“告知才处理”案件,龙川县人民法院以龙川县公安局、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未告知,且未抓获凶手而不予受理。
钟文开得知龙川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后,闻风畏罪潜逃一年多,2003年7月18日,回到家中的钟文开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经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钟文开被刑事拘留期间,其父钟金辉于2003年8月提出异议,要求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袁玉娟的伤情作法医鉴定复核。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袁作伤情鉴定复核时,串通河源市人民医院医生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袁的伤情做出轻微伤的虚假鉴定结论。钟文开因此得以释放。(河源市公安局梁建峰法医带袁玉娟到河源市人民医院检查时,与该院医生秘密商量了一个多小时后,才决定作腰部磁共振检查,根据所拍照片,诊断为腰椎间盘变性并膨出约3mm,导致压迫神经,认为是伤者自身疾病,故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袁玉娟对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的轻微伤鉴定结论不服,到广东省公安厅、河源市公安局上访多次,并递交书面申请书,提出对袁的伤情作重新鉴定的要求。袁请求办案单位龙川公安局开具委托介绍信,于2003年10月22日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伤情重新鉴定,该中心法医经过到龙川公安局调阅案情,到龙川县人民医院查阅有关病历资料,并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找出新证据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为轻伤。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报告日期为:2003年10月27日)送达龙川县公安局时,龙川县公安局法医会同河源市公安局梁建峰法医(是袁玉娟案主检法医)对该鉴定进行讨论(当时梁建峰法医正好在龙川县公安局参与另一案件的尸体解剖工作),龙川县公安局法医提出与河源市公安局联合再做鉴定,梁建峰反对。于是在未告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梁建峰要求河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迅速开具委托书,委托广东省公安厅对袁作伤情鉴定。河源市公安局送交省公安厅的材料只有龙川县公安局法医室和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的鉴定书,却未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先前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一并送交,受害人袁玉娟也从未到省公安厅做过伤情检验。
2004年4月21日,迫于河源市公安局的压力,办案单位龙川县公安局对袁玉娟的伤情作出“轻微伤”的认定结论,2004年7月12日,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复函袁玉娟,复函内容如下:如你认为钟文开构成刑事犯罪,可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案属“告知才处理”案件,受害人不服上述判决,至今仍坚持着漫长的上访历程。
●事实与理由:
袁玉娟于2002年4月19日在麻布岗中学校园内受到钟文开用木棍殴打致伤左小腿部,且至今遗留有左小腿功能障碍。袁玉娟曾到龙川县公安局、河源市公安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过三次法医鉴定,鉴定结论分别为轻伤、轻微伤、轻伤。现龙川县公安局在本案处理决定中对袁玉娟损伤程度认定为轻微伤。
在伤情鉴定及认定过程中,由于遭到河源市政法委个别领导和河源市公安局个别公安人员的非法干扰,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袁玉娟的伤情做出轻微伤的虚假鉴定结论,且违反司法程序办案,导致袁玉娟被打伤后的住院治疗费三万多元得不到赔偿,且致害人钟文开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人权,惩治犯罪。
其伤情鉴定情况如下:
1、袁玉娟被钟文开打伤后,经龙川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为轻伤,钟文开闻风畏罪潜逃一年多,2003年7月18日,回到家中的钟文开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经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在钟文开被刑事拘留期间,其父钟金辉于2003年8月提出异议,要求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袁玉娟的伤情鉴定进行复核。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袁作伤情鉴定复核时,受河源市政法委和河源市公安局个别领导的暗中指使,对袁玉娟的伤情做出轻微伤的虚假鉴定结论。钟文开因此得以释放。(河源市公安局梁建峰法医带袁玉娟到河源市人民医院检查时,与该院医生秘密商量了一个多小时后,才决定作腰部磁共振检查,根据所拍照片,诊断为腰椎间盘变性并膨出约3mm,导致压迫神经,认为是伤者自身疾病,故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3、袁玉娟对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的轻微伤鉴定结论不服,到广东省公安厅、河源市公安局上访多次,并递交书面申请书,提出对袁的伤情作重新鉴定的要求。袁玉娟请求办案单位龙川公安局开具委托介绍信,于2003年10月22日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伤情重新鉴定,该中心法医经过到龙川公安局调阅案情,到龙川县人民医院查阅有关病历资料,并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找出新证据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为轻伤。
4、河源市公安局梁建峰法医得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袁玉娟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后,在未告知受害人的情况下,迅速要求河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非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书,委托广东省公安厅对袁玉娟作伤情鉴定,河源市公安局利用其虚假鉴定欺骗省公安厅得出显失公正的轻微伤结论。河源市公安局法医送交省公安厅的材料只有龙川县公安局和河源市公安局的鉴定书,却未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先前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一并附上,受害人袁玉娟也从未到过省公安厅做伤情检验。(受害方请求复印广东省公案厅所做的法医鉴定书和龙川公安局本案处理决定,遭龙川公安局拒绝)。
综上所述,受害人认为,龙川县公安局法医室在对袁玉娟的伤情作第一级法医鉴定时,由于受当地的医疗条件限制,未能做足各项先进科学的医学检查;而河源市却具备了该案法医鉴定所必须的医疗条件,但河源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袁玉娟作伤情鉴定复核时未能按照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是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故意作虚假鉴定。(如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中阐明:河源市人民医院磁共振室所拍照片经中山大学一附院影像科专家会诊,认定为无法诊断。由于伤者体内有金属节孕环,在中山大学一附院磁共振室也无法做检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并经过全面调查了解找出新证据后对袁玉娟伤情所做出的司法鉴定书却被横加糟蹋,拒不采信,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根据《广东省公、检、法司、卫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职责范围的规定》:六、其它规定:(一)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必须经办案单位的书面委托(包括指派或聘请)方可受理与案件有关的法医学检验鉴定;而河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为非办案单位,在未告知受害人的情况下,其私自委托省公安厅对袁玉娟伤情所作的法医鉴定属无效证据。           
                                                   
   00四年十月十 二三日
原创地址:http://bbs.1696.jp/viewthread.php?tid=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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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搬家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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鈦做作鍀東源

做作肆暸     一又魜來視察就讓我們搞衛生   課都卟用上
    這次高攷更死    直接讓我們搬傢     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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